机构名称: | 长沙市纪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组 | ||||
负 责 人: | 卢勇辉 | ||||
机构地址: | 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人社局2202室 | ||||
邮 编: | 410011 | 电 话: | 0731-84907829 | 传 真: | 0731-84907829 |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 ||||
网站地址: | |||||
主要职能: | |||||
长沙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于2017年8月11日到位,由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市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一、工作职责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2.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3.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区(县、市)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可以直接调查一般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4.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二、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村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涉及市管干部的,由市纪委批准;涉及其他干部的,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拟提拔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三、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纪检组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市人社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市人社局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检组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对纪检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纪检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组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四、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人社局2202室 联系电话:0731-849078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41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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